免责条款已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免赔精神损害
作者:周强 发布时间:2007-06-18 浏览次数:1246
本网镇江讯:日前,丹阳市法院对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由于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而被判免赔精神损害26000元。
王某出资购置一辆汽车,挂靠于安徽省某运输公司经营。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运输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均载明,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负责赔偿,王某在投保时亦声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向其作了明确说明,其已充分理解,故对该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享有责任免除的权利,运输公司无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