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日前,丹阳市法院对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由于对免责条款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而被判免赔精神损害26000元。

王某出资购置一辆汽车,挂靠于安徽省某运输公司经营。200582,公司为该辆汽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0583200682,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200662,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偿5万元,余款15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由王某赔偿65%,并由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运输公司赔偿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9万余元,其中包含法院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的65%26000元。

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运输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均载明,保险公司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不负责赔偿,王某在投保时亦声明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向其作了明确说明,其已充分理解,故对该部分损失,保险公司享有责任免除的权利,运输公司无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