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某银行与被告颜某订立一份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于被抵押的房屋共有人未签字,日前,丹阳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抵押合同无效。

2006628,某银行与颜某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银行向颜某提供借款8万元,月利率千分之六点七五,借期至20061220止,颜某以其所有的座落于丹阳市某小区的住宅房担保。合同签订后,银行给付了借款,但到期后,颜某却未能还本付息。银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颜某归还借款本息83000余元,若不能归还,则以颜某抵押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由其优先受偿。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颜某与赵某于1999年办理结婚登记,座落于某小区的住宅房于200187领取了房产证。但2006年该房屋在办理他项权证时,作为房屋共有人签字同意抵押的却是吕某而非赵某。

丹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颜某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颜某应按约还款。但他们之间的抵押合同由于没有房屋共有人的签字而无效。银行要求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