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日前,丹阳市法院对一起眼镜行业因对镜片模具中“做过”与“返修”理解歧义,而导致对业务数量产生争议的加工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8月,丹阳市某眼镜厂业主蒋某与丹阳市某光学眼镜厂发生加工树脂镜片的玻璃模具业务,由蒋某加工供给光学眼镜厂。当年1023日,双方经核对,蒋某共供给厂方模具14167片,其中成品4949片,需“返修”4312片,“做过”的2757片。厂方已经给付蒋某2万元价款,“返修”的和“做过”的已退给蒋某。蒋某于20061230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双方约定,将“返修”的和“做过”的模具均按成品的半价计算价款。厂方辩称所谓“做过”的即是无用的废品,不应给付价款。需要返修的,现全在蒋某处,也不需要付款。

丹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返修回厂价格按正常价计算,返修按半价计算。”根据蒋某提供的双方交易的清单,在退回的模具中,特别提到了“做过”2757片,“返修”4312片,可见“做过”与“返修”是不同的行业术语,综合双方所提供证据以及陈述,应认定“做过”的2757片应属于废品的范畴,此部分产品无实际使用价值,按照双方约定,不需要付款。而“返修”片已经被使用过,经过返修还可继续使用,可见返修片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因此返修片应按成品价的一半计算,虽然返修片尚在蒋某处,但并不能成为厂方拒付返修片价款的理由,厂方随时可向蒋某主张返还返修片。故法院判决厂方给付价款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