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心调解为和谐-江苏省新沂市法院瓦窑法庭王茂峰调解事迹
作者:李婷丽 发布时间:2007-06-19 浏览次数:3329
王茂峰,男,1969年8月生,现任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窑人民法庭庭长。他政治思想坚定,组织纪律严格,是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他服从组织安排,扎根法庭十七年,无怨无悔;他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他忘我工作,多办案,办好案,办铁案;他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当事人和解和息诉服判,坚持多调少判,调判结合,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诉息人和。他每年审结的案件,调解结案达70%以上,无一矛盾激化,无一上访缠诉,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参加工作以来,王茂峰同志先后二十余次被本院评为“先进工作者”、“办案能手”、“十佳法官”等;2005年5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2006年4月,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徐州市优秀人民法庭庭长”;2007年4月,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省优秀法官”。
法庭受理的民事案件通常是一些关系老百姓生产生活的事情。王茂峰同志认为,群众利益无小事。对每一起案件,都要竭尽全力做好。而诉讼调解是化解当事人矛盾、解决当事人纠纷的最佳方式。案件能否调解成功,从一定程度上来讲,与承办法官的调解艺术和技巧相关联。但更为重要的是,承办法官要具备一颗强烈的责任心,要把当事人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要有公心、爱心、细心和耐心。
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具有公心
只有公平合理、能够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最大程度地实现利益平衡的调解方案,才能得到当事人的接受。因此,协议内容是否公平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承办法官必须具有公心,这也是防止纠纷反弹的重要心理基础。2003年,他审理的韩某与沙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双方争议比较大。他亲临现场勘验,实地走访,在充分掌握了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后,庭审中他提出了一个折中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结果双方都欣然接受,一起纠纷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事后,原、被告双方为表达谢意,共同署名制作了一面锦旗送到了法庭。
切实为案件当事人着想,具有爱心
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表面上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实质上更多的包含着承办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交流意见和情感的内容。有些案件,比如婚姻家庭类纠纷、继承纠纷、邻里纠纷,往往都融入了较强的感情因素,如何激发当事人之间的爱心、如何切实为案件当事人着想,通常也是调解成败的关键因素。2004年,他审理的李某与姚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在诉讼前已经打过一场官司,而且是经过法院强制执行结束,矛盾非常对立。此次纠纷双方互有损伤,一方经鉴定还构成轻伤,一场漫长的诉讼现实的摆在双方的面前。经调查了解,得知两家发生纠纷前关系一直很好。于是他以此为调解基础,通过分析纠纷给双方带来的弊端,继续发展下去的危害等角度展开充分的调解工作,最终引导双方握手言和,当庭清结了赔偿款,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得到及时避免。开庭结束后,双方为表示对法庭的感谢及和好的诚意,共同设宴一桌,而且要求他当场主持见证。后经回访得知,两家合好如初。
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态,不厌其烦,具有细心和耐心
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是个不断反复的说服过程,需要有艰苦细致的工作作风,要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态,因此需要有细心和耐心。2006年下半年,他审理的一起临时土地使用权纠纷,原、被告系亲叔侄关系,原告将土地临时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使用过程中,双方关系恶化,为此对簿公堂。被告在租赁的土地上已经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将建筑物予以清除并返还土地。经交流,被告投资所建的建筑对原告来说有利用价值,原告因为和被告争气而不愿接收。如果判决清除,将会给双方都带来巨大损失。他决定暂缓判决,进行了冷处理,经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原告接收了被告的建筑物、给予被告适当补偿而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王茂峰同志就是这样默默无闻地工作着,用自己的真情和汗水,铸就天平的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