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宜直接送达
作者:宋会谱 发布时间:2007-06-21 浏览次数:1833
本网徐州讯:邮寄送达是当前法院实务送达中较为普遍的一种送达方式,尤其是在最高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实施之后,邮寄送达更是被广泛地运用于对当事人传唤、通知应诉、证据交换、裁判文书送达等各项诉讼环节,送达效率已有明显提高。但目前不少法院执行案件也采取邮寄送达,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目前,实行邮寄送达执行文书的法院一般采取“法院专递”的送达方式。虽然“法院专递”具有安全、快捷、直接的优势,但在实际送达过程中如遇受送达人拒收执行文书或有意逃避时,投递人员由于身份限制,无法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难以实行留置送达。投递人员不得已,只好反复送达,这样势必会延长执行期限,影响执行的效果。
另外,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投递人员有时难以对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的身份进行准确的核实,致使误将他人为受送达人或其家属,将执行文书送达给非受送达人。还有的投递人员在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屡次不在时,为完成送达任务而将执行文书委托给受送达人的邻居、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代为转送,但这些转送人有时不一定能够完成转送的事项,这些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案件的顺利执行。
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双方矛盾相对缓和的,被执行人往往会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主动与申请人和解;矛盾相对尖锐,被执行人又拒不履行的,当事人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仅凭邮寄送达的一份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是不会自动履行的。执行不同于审判,执行需要执行人员亲临现场、准确认定被执行人。与邮寄送达相比,直接送达的好处在于执行人员通过直接送达能够熟悉路线、确定被执行人的住所、确认被执行人本人,一旦申请人提供线索,执行人员能够迅速及时的赶往现场,有利于案件的及早执结。相反,邮寄送达则没有直接送达这些优点。
同时,法院开警车直接送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被执行人一定的威慑,见警车送达,周围群众对被执行人的评价也会降低,这些都能促使被执行人及早履行。直接送达还有利于执行人员了解被执行人及案件的真实情况,执行人员可利用直接送达在现场进行法律宣传,向被执行人讲明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和要承担的责任,执行人员如果在现场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还可以及时做出处理,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效果也是邮寄送达所不能达到的。
综上,笔者认为执行案件宜直接送达而不宜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