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一名村党支部书记在与昔日同乡不期而遇时,因一语不睦竟然大动干戈,将老乡打伤。620,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

姜行才与陈滔辉系安徽省灵璧县梅村同乡,陈滔辉曾任梅村党支部书记,但因姜行才家土地承包问题,姜行才与陈滔辉发生过一定矛盾。2007120,姜行才在徐州市汽车南站与陈滔辉相遇,因土地承包问题二人又发生争执,陈滔辉将姜行才的鼻子打伤。后经徐州市公安局林区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陈滔辉向姜行才赔礼道歉,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打架事情;二、陈滔辉自愿赔偿姜行才医疗费、误工费及手术费共计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如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超出该协议再按法律规定支付”。协议签订当日,陈滔辉给付姜行才100元,并出具了1500元的欠条,承诺在2007127日前付清。但陈滔辉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200721,经法医鉴定姜行才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鉴定费47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姜行才与陈滔辉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对事件处理的真实意思表示,陈滔辉不能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故该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陈滔辉给付原告姜行才医疗费等赔偿款2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