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司法对策
作者:张长琦 发布时间:2007-06-21 浏览次数:2604
司法实践显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大幅度上升,此类案件带来的执行难情况日益突出,相当数量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已经成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个新的难点问题。这类案件难以执行的表征为:
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伤残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及其财产损害赔偿项目,赔偿数额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进入执行阶段的被执行人大多无经济能力履行赔偿义务。有的被执行人贷款购车搞运输,或受雇他人开车,运输收入是其家庭收入主要或唯一的来源。有的被执行人本身也是事故中受害者,丧失了基本生活能力,有的肇事司机甚至被判处刑罚,基本丧失了履行能力。
2、被执行财产寻找难。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造成事故处理与赔偿执行明显脱节,使案件错过了审判执行的最佳时机。交警部门在作出责任认定后对双方当事人采取全线放行的态度,客观上为当事人转移执行财产提供了可能,不少当事人在收回被扣留的车辆后,会想办法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相当一部分肇事车辆系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得,在付清购车款之前,出卖方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一旦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出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都会以该车所有权属其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使法院无法扣押、拍卖肇事车辆。
3、被执行人查找难。案件中一般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外地人,申请人也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加上被执行人刻意躲藏以逃避赔偿责任,造成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找被执行人困难。
4、案件协商解决难。交通事故已对申请人及其亲属造成伤残或死亡,他们在心理、感情上受到了极大伤害,思想工作非常难做。被执行人在事故中往往也是车损人伤,经济损失较大,常为躲避债务外逃甚至举家外逃,造成此类案件难以通过协商、沟通达到和解的目的。
司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必须反映社会需求,也必须适应社会的需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的环节上实现解决纠纷功能,不仅要完成执行程序过程,而且在案件执行的实质意义与实体效果上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境界,并非单纯形式上的纠纷解决,这既是司法审判面临的社会转型期必要应对,也是司法功能内在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法院不能简单地在穷尽法律规定的执行手段后,以中止、终结或其他方式结案,而应体现转型期司法的社会价值目标定位,根本上解决社会纠纷,最大限度地做到案结事了,这也是法院有效回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责所在。从现实来看,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处弱势地位,如果案件长期得不到执结,权益无法得到法律救济,他们必然失去对法律、法治的信心,转而会谋求其他方式向社会施压,司法问题就会转化为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人民法院必须从司法运作的实际出发,寻求解决此类案件难以执行的出路,以回应社会和谐发展的需求。在执行对策的选择上,可考虑抓住以下几个环节:
1、审判与执行环节的有机对接。在审理阶段从有利于案件执行的角度,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是否投保、索赔,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关系密切的亲友情况。准确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及时处置事故车辆。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参加保险,是否索赔,对未索赔和正在索赔的保险款予以控制。对投保商业保险的车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申请理赔,对可能获取的理赔款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得以兑现。加大调解、和解工作力度。在审理案件时,要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疏导,平抚受害方的激动情绪,指明肇事方的责任过错,尽一切可能争取调解成功,缓解执行压力。在执行过程中要抓住有利时机,引导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争取一次性履行。对被执行人没有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能力,但有持续履行义务能力的案件,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切实可行的还款协议,实行双方的互谅互让。
2、执行方式的改进与完善。在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的同时,督促被执行人对自己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工资收入、银行存款、债券以及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未到期的债权等财产进行申报,采取相应的措施,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况,运用公告执行、悬赏执行、劳务抵债等行之有效的执行方式和执行措施,并根据形式需要不断加以完善和规范,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司法外部的支持与配合。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交警部门应加大对新车入户、车辆年审环节的把关力度,落实强制保险制度,没有购买保险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加大对既没有购买保险又逃避年审的车辆的追查力度,严格追究车辆所有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确保第三人责任强制险的落实。增强交警部门调解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主动意识,变消极应付为积极承担,对法院受理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没有争议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原则上委托原处理该事故的交警中队进行调解,对在交警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般不宣布该协议无效。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完善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对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进行救助,帮助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
4、对拒不履行义务行为制裁力度的加大。针对此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拒不履行、抗拒执行情形时有发生的状况,改革和完善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序制度,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为的制裁力度,使执行行为具有足够的威慑力,保证案件的执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