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官悉心解纠纷 利用亲情感化拒执人
作者:鹿海滨 张培 发布时间:2007-06-22 浏览次数:1205
原告王敬同与被告江桂兰是丰县风城镇人,二人于1997年2月结婚,婚后有一子辉辉(现在部队),一女丽丽,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可是从2004年2月起,,王敬同在外有了第三者,原告并发现被告与第三者的情书和合影,使得这个原本幸福的小家庭的开始不平静起来。2005年10月,王敬同向法院提出离婚,因妻子不同意被其用木棍打成轻伤后判刑,为此失去了公务员的工作。2006年1月,还在服刑期间的王敬同又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审理后,依法判决离婚,原、被告共同所有的三间房屋及院落归被告江桂兰所有。王敬同提出上诉,二审于
依据判决,江桂兰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