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板当作拆墙费 留下垃圾起纷争
作者:龚思红 发布时间:2007-06-22 浏览次数:1457
张菊花、高凯均居住在青山小区1号楼,被告周庆祝居住在2号楼。由于小区内一堵院墙需拆除,物业管理公司人员遂找到从事个体建筑业的高凯,双方协商由高凯拆除院墙并负责清理拆下的建筑垃圾,作为劳动报酬,物业管理公司将小区内的4块楼板送给高凯。后张菊花的丈夫丁建成需用楼板遂找到高凯协商,高凯同意将楼板给其使用,丁建成亦承诺由其负责清理垃圾。但丁建成将楼板拉走后一直未清理垃圾。
在庭审过程中,根据被告高凯的申请,法院调取了原告张菊花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侵权法律责任的成立既要有违法的侵权行为,还要有相应的损害后果,并且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张菊花主张被告周庆祝指使被告高凯对其实施了殴打,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尚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