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违劣炸伤眼睛 销售商和厂家连带担责
作者:许道成 王永兵 发布时间:2007-06-22 浏览次数:1886
本网无锡讯:商家不仅要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而且对销售商品的质量要严格把关,如果商品质量违劣,引起纠纷,就要承担法律后果。日前,宜兴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家因销售的爆竹违劣,炸伤别人眼睛,被判巨额连带赔偿的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费用。被告某工艺花炮厂和刘三妹生产、销售的“震天雷”爆竹,存在缺陷,致原告刘根宝在燃放该爆竹时右眼被炸伤,花炮厂、刘三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刘根宝要求刘三妹、生产厂家向其赔偿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正当合法,刘三妹、花炮厂应连带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刘三妹和花炮厂向刘根宝连带支付赔偿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16382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