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案件的执行艺术
作者:马广胜 孙浩 发布时间:2007-06-22 浏览次数:1425
离婚案件中,最难处理的是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案件的执行,这一类案件尤以农村更甚,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 养儿防老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此类案件执行成为法院执行案件工作的难点。在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一定要从稳定的角度多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讲究执行艺术,在执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化解社会矛盾,使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笔者在长期执行实践中充分体验到,首先,抚养权的执行不要先实施强制执行。因为,一是强制执行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执行中涉及的对象一般是二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儿童,他(她)们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差,心里承受能力正处在发育时期,强制执行容易造成一定的心理伤害,影响孩子一辈子的心理健康。二是强制执行容易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出于感情,对法官执行抵触情绪大,有的甚至要与执行法官鱼死网破,在执行中受到围攻、谩骂等暴力抗法时间时有发生。因此在执行中一定要注意讲究执行艺术和技巧,以期达到执行效果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在执行中首先要作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尊重当地的公序良俗。对被执行人告知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性,同时要耐心的与当地的村委会、社区等基层单位通报案情,请他们积极作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自觉的履行义务。其次要做双方的和解的工作,对探视子女的时间及抚养费的给付达成共识,消除被执行人及其亲属的疑虑,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本人在执行一起案件中,就是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促成双方订立合适的探视时间后,被执行人的父母主动将孙子送到了法院。
当然,在穷尽所有的办法之后,为了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经多次做思想工作仍不将抚养权移交的要及时采取拘留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而不是简单的组织“抢夺”。对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履行的,要坚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