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出差在外突发疾病死亡,死者家属向对方索赔47万元。日前,该案经宜兴法院官林法庭一审结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12月25日顾某与刘某一同到安徽省滁州市销售苗木,在住宿宾馆,顾某心脏病突发,刘某与他人一同将顾某送往当地120急救中心救治。医院虽尽全力抢救了一个多小时,但最终没能挽回顾某的性命。死者顾某的妻子、女儿、儿子、母亲等四人作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称:顾某生前受刘某雇佣,出差滁州是为刘某销售苗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71706元。被告刘某辩称:被告与死者顾某之间是合伙关系,不是雇佣关系,顾某在从事合伙事务中因心脏病突发死亡,被告没有责任。顾某发病过程中,被告已尽到了抢救义务,并帮助料理顾某后事,还赠给死者家属5000元钱,已做到了仁义至尽,故原告的诉讼是不当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佣关系是指没有纳入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佣关系,不包括劳动法所指的劳动关系。本案中死者顾某因心脏病突发救治不及死亡,是因自身疾病引起的,无论被告刘某与死者顾某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刘某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以“被告刘某与死者顾某系雇佣关系”为由向被告主张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死者家属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没有立即判决,而是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力促双方和解息诉。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请求庭外和解。在承办法官的指导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另行补偿四原告人民币23800元,并当庭支付完毕,原告撤回了上诉。法院领导了解到原告家庭的实际困难后,按程序让原告减交了诉讼费,历时一年多的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