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徐州市丰县一医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先后36次收受和索取工程承包商、药品推销员18.96万元现金,结果这名“硕鼠”于近日被丰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1999年至2005年间,董友吉利用其担任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办公室和家中先后10次收受承接医院基建工程的两名工程承包商为拨付工程款所送予的4.1万元现金,并以个人亟需用钱为由向工程承包商“借款”7万元。2003年至20055月,两名药品推销员为推销药品和结算药品货款先后24次送来现金7.86万元,董友吉均来者不拒一一笑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友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院的工程建设及医药购销中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索取他人贿赂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