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日前,高沟法庭审理了一起因不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所引发的诉讼,一审判决被告履行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法院查明,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均为涟水县杨口办事处某村村民。为界址问题两家素有矛盾。20063月,被告在靠近原告宅基地的自家废地上植树,致双方矛盾加深。经涟水县杨口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方调解,双方于2006327日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将界址线两侧70厘米范围内的树木及障碍物清除。在原告按协议清除树木及障碍物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在经过多方协调没有结果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约履行。审理中,被告主张同意按协议履行,但协议中南北两界址点间两边70厘米范围内的所有物体均必须清除。这是因为在南北两界址点东侧,除被告废地以外,在被告废地南侧、原告宅基地东侧还与另外三家的土地相邻。

法院认为:原、被告两家为界址矛盾,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有民事权利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应当依协议履行。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将界址线两侧70厘米范围内的所有树木均予清除的主张,因该主张涉及原告与其他三家的界址,而原、被告间所签协议并不涉及第三人,故被告的上述请求不应支持。经调解未果,遂依法判决被告朱某某清除栽在双方界址线东侧70厘米范围内的树木,并承担了诉讼费用。目前,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