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因委托人自己的原因,致使委托招收的劳工不能外派出国,委托人应自担其责。625,江苏省启东市法院判决一起招收劳工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委托人中扬国际公司支付原告南通佳瑞公司委托报酬105000元、委托费用28490元、违约金175000元。

 20058月,被告出具委托书一份给原告,委托原告招收赴卡塔尔建筑工,原告对建筑工进行考试,提供场地材料等,并收取考试费用500/人,劳务费按每人3000元返还。同年11月,原、被告签委托招工合同,约定如果被告在规定时间未能全部委派出国,在15天内退还原告所交的全部出国费用,及负责赔偿每位出国人员5000违约金。之后,原告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至今尚有35名工人未出国,协商未果后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辨称,在卡塔尔国发生的中国建筑工人群体性罢工事件,导致35名工人未能出国,既然工人未能出国,原告也就不能取得劳务费。至于考试等费用,工人已承诺自己承担,原告无权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招收了外派劳工53名,协助办理劳工出国前的体检、办证等事务,并先行支付了考试费、体检费、公证翻译费等,已完成受托事项,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被告辩称的罢工事件,无证据证实且不构成不可抗力,法院不予支持。另据合同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应由合同的当事人承担,被告对其违约仅对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人又自愿承担出国前费用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