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公安边防大队在执行公务时,当事人不仅殴打民警还砸坏警车,后被依法判刑,边防大队又起诉向其索赔。622,被告金某被判赔偿原告启东市边防大队警车修理费570元。

2006116,金某伙同他人与蒋某等人吵架。连兴港边防派出所教导员何某接110指令后,带领该所两名民警驾警车前往处警。到现场后,金某不顾民警劝架,继续殴打对方。后又对何某拳打脚踢,并跳上警车顶部大喊大叫,致使车顶变形。经鉴定,警车受损价值570元。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金某患精神分裂症(残留型),具有限制责任能力。20073月,法院认定被告金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日。原告启东市边防大队诉称,要求金某赔偿警车修理费570元。启东市人民检查院支持起诉称,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金某损害国家财产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金某在公安边防大队依法执行职务时采用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公务,并损害国家财产,既妨碍了公务,又侵犯了国家财产的所有权。故其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