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近日,邗江法院审理了2003年以来首起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当庭判决撤销被告扬州市邗江区头桥镇人民政府的房屋拆除通知书。

原告杜其龙系邗江区头桥镇红平村村民,在该村十一组建有房屋,并于1999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被告因发展经济的需要,对集镇进行总体规划,需征用原告使用的宅基地, 被告于200755作出《房屋拆除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于200757日前主动拆除其房屋。原告认为,其房屋拥有宅基地和房屋领有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宅基地有偿使用证,是个人合法财产。被告的《房屋拆除通知书》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于200759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房屋拆除通知书》。被告亦认为其通知有瑕疵,但是否予以撤销,由法院作出判决。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视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房屋拆除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应予撤销,遂当庭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于200755作出的房屋拆除通知书。

由于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影响其它数十户居民的切身利益,在当地影响较大,吸引了近百名旁听群众。该院依法当庭判决被告败诉,充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受到了旁听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