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吴某驾驶轻便摩托车,途经如泰运河上的腾飞桥时,因桥北西侧栏杆缺损,致吴某不慎坠河溺水身亡。日前,如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决桥梁管理人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赔偿吴某的亲属徐某等四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9846.04元。
2006年12月6日晚8时左右,吴某无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登记的轻便摩托车,从如东县兴国气体有限公司下班回家,当其沿苏33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横跨如泰运河上的南北腾飞桥,准备左转弯通过腾飞桥时,坠入如泰运河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吴某死亡。2006年12月7日如东县公安局作出如东物鉴痕(2006)525号物证鉴定书(吴克泉尸体法医检验报告),尸检分析意见:死者系溺死。2006年12月12日如东县公安局技术员在如东县公安局马塘派出所及马塘镇腾飞桥对事故车辆、相关物品、桥梁进行痕迹检验,以确定事故中相接触部位。检验情况:受检轻便摩托车系新悦牌,无号牌,银灰色。后行李箱、右侧中部底护板脱落。保险杠右侧面距其后沿39-49CM、距其前沿31-56CM间、前面板右侧面距地68-83CM、前挡泥板右侧面前新鲜磨擦痕,伴铁锈及黑色物质附着。面罩右前角有新鲜擦痕,伴铁锈附着。腾飞桥西侧边沿距北桥尾0-253CM间桥栏杠陈旧性缺损,其正上方有南北向水管,水管上侧面距北桥尾0-90CM、223-253CM间有新鲜磨擦痕,伴铁锈及黑色物质脱落。水管由北向南第一接口处左侧边沿有银灰色物质附着。2007年1月8日如东县公安局作出如东物鉴痕(2006)975号物证鉴定书(交通事故痕迹检验意见书),结论:根据痕迹检验情况,结合事故现场勘查、调查等情况,综合分析如下,受检轻便摩托车右侧面与腾飞桥西侧北部接触。2007年1月10日如东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第070070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认为,此事故经调查,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事故当事人可就损害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1、在本起意外事故中,虽公安机关无法查证本起事故的全部事实,但公安机关通过调查、了解,对事故车辆、相关物品、桥梁进行勘查、痕迹检验以及对吴某尸体进行法医检验,并出具物证鉴定书,确认了部分事故事实:(1)、吴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右侧面与腾飞桥西侧北部接触;(2)、腾飞桥西侧边沿距北桥尾0-253CM间桥栏杠陈旧性缺损;(3),吴某系溺死。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职能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依职权通过调查、取证,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吴某驾驶轻便摩托车,途经腾飞桥时,因桥北西侧栏杆缺损,致吴某不慎坠河溺水身亡”这一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2、根据如东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02)67号“县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桥梁管理和安全工作的通知”的精神,马塘镇七里镇村如泰河腾飞桥的管理人应为被告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2002年8月29日如东县水务局与被告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办理了该桥梁的移交手续后,被告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应承担桥梁的管理责任。事故发生时,因腾飞桥西侧边沿距北桥尾0-253CM间桥栏杠陈旧性缺损,致通过时吴某不慎坠河溺水身亡,被告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对此存在管理瑕疵,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方可以免责,被告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至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吴某无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登记的轻便摩托车下班回家,腾飞桥是其每天行走的必经路线,吴某对该段路况、桥梁状况应该非常熟悉、了解,其通过桥梁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事故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如东县马塘镇人民政府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