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欺诈”的现象应引起重视
作者:邵海林 发布时间:2007-06-26 浏览次数:1649
近年来,丰县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民事诉讼“欺诈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数虽然不多,但此行为具有故意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为此,该院认真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民事诉讼欺诈的基本表现形式。
1、诉讼欺诈的主体在形式上是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等且欺诈的双方在形式上是处于对立地位。
2、诉讼欺诈的主观方面存有诈害他人利益的故意心理状态,这种故意,在于诉讼程序开始或在诉讼进行中形成存在。
3、诉讼欺诈所侵犯的客体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权益。
4、在诉讼欺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诉讼欺诈主体实施恶意串通的行为,虚拟权利、义务关系。从发现的冒名诉讼实例看,冒名者通常都有被冒名者的身份证,并亲自到法院办理起诉手续,起诉书中均有被冒名者的“签名”或“盖章”,个别冒名者还作为被冒名者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出于诉讼欺诈目的,在诉讼中进行自认、撤诉、和解、放弃诉讼请求等。
二、对策建议
1.在民事诉讼中应贯彻“诚信理念”。 要求人们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得进行不当诉讼行为,不得滥用诉讼权利,要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2、建立诉讼告知制度。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中涉及第三人或者诉讼参加人有损害该方当事人利益的可能时,将案情的真相通报给利益相关人,由其作出是否提起或参加诉讼的选择,防止发生诉讼欺诈。
3、建立多层面的防范体系。建立诉讼行为欺诈、侵权欺诈、刑法上的诈骗三种不同层次的法律惩治体系,使任何一种可能的诉讼欺诈都处于法律的严密监控之下。
4、实行民事制裁措施。对于意图获得诉讼上利益的诉讼欺诈者,法院除了应确认其诉讼行为无效、负担全部由于诉讼欺诈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外,还应对其实行民事强制制裁措施。甚至可以适用训诫、责令其悔过,对情节严重的还可以适用罚款、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