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坚持“执行日志”不放松,阳光执行见成效
作者:陈浩亮 发布时间:2007-06-27 浏览次数:1065
本网徐州讯:为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完善执行工作程序,强化对执行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自2006年初以来,铜山法院大胆探索,全面改进和加强了执行工作,积极推行“执行日志”制度, 并制定了操作规范。该院近期专门召开执行全体会议,通报了实行“执行日志”制度以来,已有3200余件案件逐一建立“执行日志”,杜绝了消极执行,消除当事人对立情绪,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压降执行涉案信访近60%,该院要求全体执行干警务必把这一好的制度贯彻落实好,避免流于形式,从大处着眼,从小处入手,让小规章凸显大作用。
该院对于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和社会关注案件,要求承办人员从接办的第一天起就必须建立执行日志档案,如实客观记载自己在整个案件执行过程中的工作情况,内容涉及每一次执行活动的参加人员,执行时间、地点,会见被执行人,查找被执行财产的情况,附卷备查。对于少数责任心不强,未能及时客观建立“执行日制”档案的执行法官,按照惩戒规定,坚决给予了纠正,并经济处罚和通报。
一是把“执行日志”制度作为衡量“执行不力”的尺度,有效的监督执行。“执行日志”全面反映了执行的轨迹,院长从内部管理工作中,通过对工作日志的评查就认定执行工作是否存在执行不力的情况和是否遵循“执行措施穷尽”的原则,便于对执行工作的业绩进行考核,避免执行程序中止、终结存在随意性。
二是把“执行日志” 制度作为加强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和相互理解,避免上访、信访,推行“阳光执行”的桥梁。当事人就可以通过查询执行工作日志记录了解其案件的执行“内幕”,从而加强了当事人与执行法官之间的积极有效的沟通,消除申请人的对立情绪,争取当事人的理解与信任,也增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
三是把“执行日志”作为保持执行工作的连续性、完整性的助推剂。以往的执行工作中,对于未执结案件一旦执行人员发生变动或轮岗,接替的人员只能从案卷中的记录地址与被执行人从头开始打交道,无法对上一位执行人员所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进行继承,从而出现执行工作的断层现象。如今,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作了详细的日志记录,无论谁来接手此案,都可以从日志中获取上一阶段执行的过程中查找到的财产信息,当事人的态度等信息,上一阶段执行技巧和案件执行难度等信息,能充分保持执行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节约了大量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