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工作协调的意见》,新北法院与新北区检察院于近日共同签发了《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执行工作相互配合试行规定》,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向上级院提出抗诉、建议提起抗诉的案件,在上级法院未作出处理决定前,检察机关以向法院发出暂缓执行意见书的形式,由法院分管院长决定是否暂缓执行。对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出现的三类不当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予以纠正。

据悉,这是常州市首次由基层法院与基层检察院就执行工作共同签署的相关规定,是双方在探索规范执行工作过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为进一步加强两院联系,协调两院工作打下了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