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港闸法院刑庭高效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
作者:陶冶 钱徐宁 发布时间:2007-06-27 浏览次数:1411
本网南通讯:2006年起,南通港闸法院刑庭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提高审判效率,缩短审限的一项重要手段,全面运用于刑事审判中,在缓解审判压力的同时,充分借助人民陪审员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说服教育功能,提高刑事审判质量。至2007年,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基本成型。2007年1至6月,刑庭共聘请人民陪审员35人次参与庭审,陪审率高达82%。在不断提高利用率的同时,刑庭还结合刑事审判实际,在实践中不断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使陪审员制度走出过去“陪审只坐庭,案件不知情,合议只说行,结果不关心”的误区:
1、在人民陪审员的选用上,避免随意性、多变动,根据个案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陪审员,做到有的放矢,人尽其才。对有女性被告人、被害人的案件,多选用妇联等单位的女性陪审员,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软化被告人的对立情绪;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多采用年长的、擅长做思想教育工作的陪审员,增加庭审的亲和力,消除青少年的逆反心理。
2、加强庭审前的沟通工作。针对具体案件,承办人及时将案情、被告人概况、案件社会影响等详细告知陪审员,并就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等与其进行交流,听取陪审员的各项意见,对陪审员提出的疑问及时查证、及时解答,保证陪审员真正全面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
3、在庭审过程中,我们鼓励陪审员对案件存有疑问的,主动的向当事人发问;对需要进行法庭教育的,主动的进行说服教育;对案件处理有新想法的,主动的表达不同观点。刑事案件的陪审员不再是法庭上的摆设,而是化被动为主动,积极投入庭审各环节,并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件审理起到了监督作用。
4、日常工作中,建立起与人民陪审员经常性的业务联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时传达给人民陪审员,帮助他们了解当前的立法状况;案件判决后被告人的执行情况、改造情况和再犯罪情况及时向陪审员汇报,使他们在今后的定罪量刑上把握更为准确的尺度;认真听取陪审员对于犯罪趋势、犯罪特点的调查分析,及时制定对策。法院和人民陪审员之间建立起了更为系统、有序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