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家住通州市的张桂林借酒撒泼,殴打警察五记耳光,造成恶劣影响。2007年6月26日,通州市法院以被告人张桂林犯妨害公务罪,单处罚金10000元,同时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2000元,并书面向被害人赔礼道歉。
2007年5月9日19时许,毛某将女儿赵甜某送至其前夫赵某家中,赵甜某进屋不久即被赵某殴打。毛某即报警。公安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指令辖区派出所出警,该所值班民警葛某带保安队员李某立即赶赴赵某家处警,葛某发现赵某正在打赵甜某,立即上前制止。在赵某家喝酒的被告人张某(系赵某的哥哥)借酒力将葛某往屋外推,称家务事不用警察管,同时上前打了葛某两记耳光,将葛某推出屋外。被告人张桂林又称:“警察砸东西,我今天就要打警察。我是二级残废,打警察没事的。我公安局有人,我打警察没事的。”接着又打了葛某三记耳光,致葛德林受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