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电动车和山羊,并答应事后负责收购,最终实施盗窃的三个未成年人被定为盗窃罪获刑,教唆犯罪者也以盗窃罪共犯而获刑。626,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等三人获三到十个月不等徒刑。

200610月,陈某在收购张某等人1辆来历不明的摩托车后,提议让张某等人去偷山羊和电动自行车后由其收买,并留下联系电话。后张某等人于200611月至同年12月期间,在本市汇龙镇、东海镇、新安镇、大兴镇、南阳镇等地,窃得山羊16只、电动自行车5辆,合计价值13658元。陈某将上述物品以每辆电动车300元、山羊每只100元或50元不等的价格予以收买。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与他人盗窃通谋,并在事后对犯罪分子所得赃物予以收购,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