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丹阳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云南籍青年杨序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当庭提出自己是受人之约打架并没有实施抢劫的辩解意见未予采纳。
2007年2月11日下午2时许,云南来丹打工的杨序勇与两个同乡吃过午饭,三人携带一根自来水管至丹阳界牌镇迎宾桥附近,强行拦下骑车途经此处准备到银行将刚发的12000余元工资存起来的王姓老人,三人中的两人各按住老人一只手,另一人捂老人的嘴,遭到老人的反抗后用自来水管猛打,当场劫走王老人上衣口袋内装钱的信封,后三人合骑一辆摩托车逃跑,路过的群众听到王老人的呼喊,有人骑摩托车上前追赶,有人开汽车追赶,三人弃车分头逃窜,后接警赶到的民警在群众的配合下,追出三、四公里后,将其中的杨序勇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了装有现金的信封,后赃款如数全部发还给了王老人,另两人在逃尚未归案。虽然杨序勇在庭上坚持称自己没有实施抢劫,但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其伙同另外两人对王老人使用了暴力和殴打、抢劫行为,且证人证言也得到了被害人陈述的印证,杨序勇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序勇抢劫数额巨大,应予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