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三道平台 打造和谐调解-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窑法庭诉讼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张骞 发布时间:2007-06-27 浏览次数:3363
近年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瓦窑法庭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意见》的要求,转变司法理念,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切实提高对诉讼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断丰富调解方法和手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诉讼调解原则,认真扎实做好诉讼调解工作。2004年,该庭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表彰为“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诉讼调解工作先进集体”。自2004年以来,该庭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连续三年稳中有升,始终保持在55%以上的水平。今年上半年,该庭民商事案件结案272件,调解结案185件,调解率为67.7%,经调解而撤诉案件为41件,撤诉率为15%,调解撤诉率为82.7%,开创了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庭前调解 效率优先促公正
该庭将受理的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较小的案件,采用电话通知、捎口信等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到庭,开庭前进行证据展示,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及时化解纠纷。今年上半年,该庭通过庭前调解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为76件,占调解结案的41.1%。该庭积极探索庭前调解模式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不仅节约了法院的诉讼资源,而且节约了当事人打官司的成本,同时还提高了工作效率,实现了以效率促公正的目的。
调解前置 定纷止争促和谐
在开庭审理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该庭对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等六大类型案件,考虑经过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后,可能加重双方的对立情绪和偏执态度,不利于营造调解的宽松氛围,依法适用调解前置。针对上述案件当事人往往存在身份、血缘及地理位置上的特殊性,充分将伦理道德引入诉讼调解过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和谐为切入点,引导当事人止争息诉,化干戈为玉帛。原告范某与被告吴某系南北近邻。被告种植的菜园及篱笆墙越过两家巷道延伸到了原告的门前,被告以排水为由在原告门前挖了一条深约
该庭在调解中还主动邀请当事人的亲属、好友、村委会的同志以及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共同做好当事人的劝解疏导工作,确保了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上半年,该庭适用调解前置程序结案93件,占调解结案的50.3%。
庭后调解 案结事了胜败明
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案件,围绕双方诉辩意见准确界定案件争议焦点,合理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在依法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从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入手,充分做好当事人的释法析理工作。对于那些矛盾对立、即时判决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采取“冷却调解法”,适时延长调解时间,引导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对于在辖区有重大影响、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采取“借力调解法”,充分借助社会各方力量化解矛盾,确保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尽量调解结案,把握好诉讼调解的最后一道关口。原告靳某1999年承包了新代村二组土地进行经营并种植了大量树木。2005年10月,被告王某等以该土地系其小组为由要求收回承包地并抢收了原告的小麦,形成纠纷。案件的审理牵涉该组七八十户老百姓的群体性利益,该组村民多次提出上访要求,原告的诉讼请求通过诉讼途径亦难于解决。在此情况下,该庭变被动为主动,组织当事人、村、组及村民代表到镇政府协调,借助村委会及镇政府的力量协助解决纠纷,在协调中就纠纷的解决提出了合理性建议,得到了当事人、村民代表及镇领导的认可。后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并对法庭协调表示感谢。一起群体性纠纷就此化解。
通过积极探索和打造庭前调解、调解前置和诉讼调解三道平台,瓦窑法庭的法官们用自己辛勤的汗水正在谱写着和谐调解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