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审判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因对顺延期理解有误而错过上诉期或申请强制执行期。如:张某于66收到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其于616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一审法院当日向其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七日内交纳上诉费用,按规定张某应于623日前交纳上诉费用,但张某未有提前交费,直到623其想到法院交费时,却因当日是星期六而无法交费,张某经了解得知星期六、星期天可以顺延,便认为此两日均为顺延时间,于是直到626才到法院交费,结果被法院告知已超过上诉交费期,就此张某因自己对法定顺延期的理解错误而丧失了上诉权。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了解或了解不够所致。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有必要加以释明,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除依法告知上诉期、申请强制执行期外,一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释明:“若遇上诉期或申请执行期的最后一日系节假日时,可在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行使上诉权或申请执行权,逾期则上诉权或申请强制执行权丧失。”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为民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