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顺延期的计算应予释明
作者:徐英杰 宋丽娟 发布时间:2007-06-27 浏览次数:187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但审判实践中,常有当事人因对顺延期理解有误而错过上诉期或申请强制执行期。如:张某于
针对上述现象,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有必要加以释明,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除依法告知上诉期、申请强制执行期外,一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释明:“若遇上诉期或申请执行期的最后一日系节假日时,可在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行使上诉权或申请执行权,逾期则上诉权或申请强制执行权丧失。”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为民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