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的思考
作者:董敏 发布时间:2007-06-27 浏览次数:2100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证据种类,并说明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私录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就其概念而言,是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录像、录音手段反映的声音形象,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
而私录视听资料则是指制作录音录像的一方在对方不知晓的情况下,以特定的人或物为对象制作录音录像的行为,如使用窃听器或电话答录机录音等。
在现实中,人们为了防止日后纠纷的产生而约定将双方的交谈或行为用录音带记录下来的事例是比较少的。私自录制他人之间的谈话与私自录制作为一方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话也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绝大多数的视听资料都是当事人一方采用私录即人们常说的“偷拍偷录”手法取得的。
二、有关视听资料证据能力认定标准的发展
1、199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就私自录音的效力问题作出了《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这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个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批复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对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私自录音的证据效力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条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规定可以认为是补强证据规则。
三、有关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非法视听资料的排除。
关于视听资料的获取及使用,涉及到的是视听资料证据能力及证明力的问题。视听资料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与它的取得方式、手段、途径是否合法密切相关。而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上,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上都未做出正面的回答,而都是采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判断,我国也不例外。
1、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民事诉讼中绝大多数当事人获取视听资料都是采用私录的办法,即人们通常所谓的“偷录偷拍”。笔者认为对待这种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不能一概加以肯定或者否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有关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几点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偷拍偷录”的手段不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依据。
(1)对于私录视听资料有无证据能力的认定关键在于该视听资料的取得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外再利用补强证据规则看该视听资料是否存在疑点。
首先录制者录制的是自己与另一方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谈话、行为等活动,不过是再现事实发生和发展过程的一种表达方式,并不是录制他人之间的谈话,所以只要不侵害对方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无论采取什么方式获取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次录制的内容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的记录还是涉及他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从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一般录制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的记录,不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再次被录制者的表达是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做出的,还是受到了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方式的不良影响。如果被录制者虽然对录制活动不知情但是其意志处于自由的状态,那么他的谈话及行为也是其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所以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综上,民事证据在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既要考虑到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还要注重民事诉讼当事人取证的现实性。
(2)在被录制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并非都属于“偷拍偷录”。
根据公共场合无隐私的原则,以公开方式在公共场合制作的视听资料,如在海关、机场、银行等场所安装摄录设备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而且并不以被录制者的同意为前提。这种情况可以不受上述原则的限制。因为这类视听资料录制过程的公开性与无选择性已使它与窃听、窃录的行为产生了本质的区别。
因此,如果公开场所的摄录设备记录了有关他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事实,而当事人又从这些场所取得了这些视听资料,经过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3、需要排除的非法视听资料的类型
经过以上分析,现总结出民事诉讼中需要排除的非法视听资料的几种类型:
(1)录制他人之间的谈话或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除非征得被录制各方的同意。
(2)视听资料的内容涉及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应予以排除。
(3)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恶意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参考文献:
[1]郭美松.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及采信规则.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2004,(1).
[2]辛莉芳.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9月.
[3]穆凯锋.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研究.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