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协助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法院的应对
作者:宋会谱 发布时间:2007-06-27 浏览次数:2364
执行难是执行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造成执行难的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协助执行。这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其中存在尤为突出的问题是:
第一,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或无动于衷,不闻不问;或借口“负责人不在”、“工作正忙”等种种理由相互推脱,拒不协助执行。
第二,怠于协助执行。有些协助执行义务人害怕承担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责任,虽然表面上不敢与法律分庭抗礼,但借业务上的便利,或故意拖延,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或隐瞒真实情况,使执行工作搁浅。
第三,限制协助执行。有些协助执行义务人无视司法统一,从本部门局部利益出发,制订部门规定,为协助执行设置重重障碍,限制执行,甚至有的单位以收取一定数额的协助执行费用予以刁难。
以上问题的出现既有义务协助人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的原因:
从协助义务人方面来看,部分协助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协助执行义务认识不够是造成协助执行难的关键。对于有关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具体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该法第221条规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划拨存款的义务”。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有协助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义务”。第228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可见,协助执行是协助执行人公法上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而在实际执行中,不少单位的经办人员甚至单位负责人对协助执行的法律了解较少,没有把协助执行当作自己的法定义务,而错误的认为执行工作是法院的事情,与自己无关,把协助执行当作是可协助可不协助的事情。有些部门虽然也了解法律对协助执行的规定,但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考虑自身利益而不履行自己的协助执行义务。
从法院自身来看,部分法院执行人员业务素质较差,在送达有关协助执行法律文书时,往往方法简单,对协助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宣传、解释不够,易造成不予协助的情况。同时,对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过分迁就、打击不力以及对协助执行义务人了解较少,缺乏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法和执行措施等,这些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拒不协助执行风气的蔓延。
为摆脱协助执行难的局面,改善拒不协助执行的不良风气,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培训和学习,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人员的法律、业务素质。执行不仅是一项十分复杂工作,更是一门艺术,要掌握它必要的学习和培训是不可缺少的。首先,应加强对协助执行的程序、手段、经验、注意事项等进行集中学习和培训,强化和健全执行机构,培养一支精干的司法执行队伍。其次应对主要协助义务人的业务如金融、房产、船舶车辆、知识产权、股票等进行培训,使执行人员对协助义务人的业务及其操作程序有所了解,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才能制定行之有效的执行工作方法和措施,才不至于面对协助执行人的弄虚作假茫然不知所措。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使协助执行人懂法守法。造成协助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协助执行人不懂法,对自己的协助执行义务认识不够。因此,执行人员应注重法制宣传,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耐心地向协助单位的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说明法律规定,做好思想工作。同时还应注意协调好与协助执行人的关系,使其能主动协助执行。
3、充分利用舆论监督的力量,对拒不履行协助的义务人进行曝光。加强与新闻舆论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的监督,对那些规避法律、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公示,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
4、依法严厉打击拒不履行协助的义务人,敢于执法。对拒不履行协助的义务人首先应进行耐心说服教育,说服教育后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应充分利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可向同级政府的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被处罚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可予以强制执行。执行中,被处罚人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或对有上述行为的被处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