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作者:朱立龙 张洁 发布时间:2007-06-27 浏览次数:2050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凸现,我国刑事案件已进入了一个高发期,刑事案件被害人群体相应也日呈扩大的趋势,而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却因种种原因无法获得保证,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执行的司法实践操作中,通常是采取在加害人刑满释放后予以执行的方式,致使部分刑事被害人因为应获的赔偿权利没有得到及时的保护,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大量案例表明,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往往会对社会产生怨恨和不满情绪,甚至会挺而走险,也走向犯罪的道路。同时,又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残疾,不能及时进行公正赔偿,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庭面临严重的生活困难和生存危机,这部分人群会成为涉诉上访的对象,从而加剧了社会矛盾,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执行到位问题,赔偿问题解决的好,社会效果就好。因此,无论是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高度,还是从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应当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制度,切实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问题。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难以执行的原因
1、加害人普遍经济状况较差。由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刑事案件中的加害人往往多处于经济尚不发达的地区和农村,家庭经济收入不高,有的自身家庭生活尚不能维持,更不具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
2、加害人财产状况难以确认。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公民私人财产登记制度,公民私人财产状况还难以有效确认,被害人无能力及时准确提供加害人或被告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根据最高院“适度执行”的司法解释,还应考虑保留加害人及家庭正常生活必需财产,因而赔偿判决往往难以执行到位。
3、死亡、重伤致残人员赔偿更难到位。目前,司法实践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多数以加害人主动赔偿,作为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这方面一般以轻伤害刑事案件为多。而在死亡、重伤案件中,由于量刑期较重,且赔偿数额较大,加害人及其家庭即使能够履行,也要权衡考虑,影响赔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致使死亡、重伤的被害人或家庭陷入更加悲惨的境地。
4、法院的执行工作缺乏主动性。法院因为要考虑执行成本、经费等因素,往往依靠被害人提供财产信息,而被害人在这方面的取证能力是比较欠缺的。
二、解决对策
1、建议设立财产状况附卷移送制度和财产扣押制度。建议规定对案件侦查中发现的加害人财产情况可随案件一同附卷移送,受害人可申请诉前保全和扣押,以防止有能力履行的被告人及其亲属故意抽逃资金、转移财产以规避法院的执行。同时,要规定对故意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2、建议建立死亡、重伤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援助制度和法院协助进行职能调查取证制度。除按规定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提供加害人基本财产状况外,对被害人难以取证的涉及银行等公共服务机构的,由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和法院依法调查取证。
3、建议立法增加主动赔偿“可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或被告人财产状况的情形下,对过失致人死亡、重伤且在判决前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可适用“依法从轻处罚”的情节。
4、设立国家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对无经济能力履行判决赔偿的致人重伤残疾等造成被害人重大损失的情况,进行国家补偿的制度。结合我国现状,补偿的对象应当包括:因犯罪人、精神病人、见义勇为等行为造成死亡、重伤而造成重大损失的,在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不能解决的情况下,进行国家补偿,以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受到抚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补偿资金来源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范围,同时笔者认为,可采取鼓励方式,吸收社会救助、捐助,为国家对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提供财力支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