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日前的一个星期一早上,沭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审判法庭中人头撺动,来参加旁听不仅有被告人和被告的家属,也还有沭阳县某中学的师生。当被告人周某某(20岁)双手捧着刑事判决书,激动不已,用颤抖的声音说:“我会用我的成绩回报法院对我的宽容,回报社会对我的原谅!”被害人家属一脸平和地说:“感谢法院认真细致的工作,让我们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赔偿!”。

事情的原委还要追溯到2007年春节前。2007214晚上,正在沭阳县某中学读高中的周某受同学张某之邀一起吃饭。其间,周某因喝了数杯酒发后无证驾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吴某某撞倒致其头部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周某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明知公安机关多次传讯其到案接受处理的情况下,仍拒不到案,系交通肇事后逃逸。200738,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9被逮捕。

周某被逮捕后,其父母念其儿子读考书学习不易,愿意赔偿对方医药费用,曾主动托人出面与吴某及家人进行调停。但因周某家居农村,家庭经济不富裕,无法满足对方过高的经济补偿要求,双方虽经多次接触,但在赔偿数额上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次庭审中,周某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追悔莫及,再三恳求司法机关宽大处理,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民事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未达成协议。若在宣判前双方达不成协议,也即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周某某被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被害人吴某某的经济损失也得不到相关的赔偿。承办法官也从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是个学习非常优秀的学生。

这个并不复杂的案件让承办法官陷入了深深的思考。若单纯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一判了之,可能会毁掉周某的前途,可能使其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难以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案的处理关系到一个在校青年学生的命运,决不能就案办案,应当体现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教育挽救涉案人员。承办法官及时将自己的想法向庭长及分管院长作了汇报。在得到院、庭领导的支持后,承办法官对案情又进行了更深的了解。

承办人员放弃了双休日的时间,组织合议庭的两名资深的人民陪审员亲自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交谈,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周某家尽力赔偿了受害人吴某的经济损失,对方也表示谅解周某,不再要求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

最后,该案经合议庭合义研究,对被告人人周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法庭宣判后也就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情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