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司法鉴定试行鉴前调解机制
作者:李璇 发布时间:2007-06-29 浏览次数:1230
本网徐州讯:铜山法院司法鉴定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之有关规定,为有效节省诉讼成本,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积极创新工作机制,在司法鉴定管理过程中,根据鉴定案件的不同情形有所选择地试行鉴前调解的工作思路,试行鉴前调解是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一项有益补充,有利于在鉴定环节钝化和消除社会矛盾,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
一、适用对象
有些案件并不一定非经鉴定才能解决问题,有的案件鉴定了可能矛盾冲突更大,还有是报着争口气的心理要求鉴定的,我们区分不同情形,因势利导地开展鉴前调解工作。
1、案件标的小、鉴定费用高的司法鉴定案件。例如有一借款纠纷案件,委托对一台黑白电视机进行评估,该鉴定费用超出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我们当即告知双方当事人鉴定后的利弊得失,使当事人双方当场达成和解。
2、鉴定费用高且风险大的司法鉴定案件。例如申请人要求对借条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而该项鉴定只有北京、重庆两地可以做,鉴定所需费用较高,且申请方又不能提供与借条同时期书写的有关对照笔迹,根据现有条件该案一旦委托出去不一定能够作出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经向当事人双方说明情况,分析利弊,即予协商撤回了鉴定,妥善解决。
3、对案件审结作用不大的鉴定案件。比如一委托鉴定爆破行为对石灰窑造成损失进行评估的案件,该项鉴定费用较高,经询问双方当事人,该案爆破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明确,评估损失数额对案件审理作用不大,还会造成鉴定支出费用的损失。为此,铜山法院鉴定管理人员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告知风险、后果,使申请方主动撤回了评估申请,收到良好的效果。
4、房屋质量和工程质量鉴定。该院所涉及的鉴定案件大都是一些民间建筑和口头协议,一般这类案件进行鉴定套用国家标准后质量大都不合格,且鉴定所需的费用普遍较高,往往要先通过房屋安全鉴定后还要做修复方案、造价赔偿鉴定,要进行两项鉴定,对这类鉴定案件一般告知当事人先做一项分清因果关系再做第二项造价鉴定,这样又可以节省一部分鉴定费用。
5、有些法医学鉴定案件根据标准明显不能构成伤残等级或轻、重伤的,我们及时明示告知,消除当事人的模糊认识,避免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盲目性。
二、具体做法
铜山法院针对不同情形,首先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以高度责任心,适时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地疏导工作,分析鉴与不鉴的利弊,将鉴定程序、回避、费用缴纳、复议、复核等程序都详细告知,使其明确在鉴定过程中要行使的权利和要履行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将要承担的风险、责任、后果,与他们共同分析进行司法鉴定后的利弊得失,促进当事人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和解。部分案件经我们调解后,当场找到承办法官进行了和解,有的撤回了鉴定申请,减少不必要的鉴定诉累,产生了良好的审判效果。不仅节省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使纠纷双方主体认同感增强,我们公信度提高。
三、实际效果
2006年度铜山法院司法鉴定案件共受理460件,其中有56件评估鉴定案件及32件法医学委托案件经风险告知或鉴前调解撤回了鉴定申请,社会效果很好。实行鉴前调解机制是完全可行的,实践证明铜山法院试行鉴前调解机制收效良好,受到案件当事人和审执人员的一致好评,真正体现了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