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6月25日,开发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朱良重大责任事故一案,判处被告人朱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朱良,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镇江市,为镇江新区利德船务公司工程施工人员。2006年12月31日上午,被告人朱良组织被害人孔祥等6名工人至镇江新区道达尔华东润滑油(镇江)有限公司进行油罐、管道防腐工程施工。施工中,被告人朱良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未按要求搭建脚手架,并擅自挪用道达尔公司仅用于修理路灯的登高架用以登高作业。当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朱良指挥被害人孔祥等人将登高架吊装搬运出罐区围堰时,登高架因倾斜受重力影响迅速从围堰内向外滑落,正在登高架底部框内进行搬运的被害人孔祥被登高架内侧横钢管击中腰部,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镇江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被告人朱良在施工过程中,严重违反高空作业和吊装作业等安全生产法规,违反道达尔公司安全规定,违章指挥且冒险作业而造成人员伤亡,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良曾一度为逃避责任,潜逃在外,被害人孔祥的医药费及赔偿款均由镇江新区道达尔华东润滑油(镇江)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6月11日,公诉机关向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前,开发区法院对被告人朱良进行了庭前思想教育。庭审中,被告人朱良认罪态度较好。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最终被告人朱良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因其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故不适用缓刑。镇江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派专员旁听了本案的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