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前男友同居生子后,又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
作者:徐英杰 发布时间:2007-07-02 浏览次数:1743
编辑同志:
我于1995年6月经朋友介绍与前男友王某相识,199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有办理结婚登记,1998年3月生育一女。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我于2000年3月带女儿离家出走,2003年认识一张姓男子,因投缘双方相处后于2004年8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06年2月生育一子。2007年2月,前男友找到我并得知我已与张某结婚后,欲告我们重婚。请问,我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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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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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一并向你宣传一条司法解释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