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于19956月经朋友介绍与前男友王某相识,199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未有办理结婚登记,19983月生育一女。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我于20003月带女儿离家出走,2003年认识一张姓男子,因投缘双方相处后于20048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062月生育一子。20072月,前男友找到我并得知我已与张某结婚后,欲告我们重婚。请问,我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菊红

 

女士:

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是指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指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在第二种情况下当事人必须是“明知”,否则不构成此罪。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法律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法学理论上称为“事实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根据199421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规定。自19942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故你与前男友王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你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你与张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在此一并向你宣传一条司法解释关于重婚罪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1214作出),该批复所作答复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112国务院批准,199421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按此规定,若登记结婚在前,即便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事实发生于199421之后,也可以构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