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5217,海门公民陆慧和江苏通州市Z保险公司订立了一份保险合同,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轿车向Z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并选择了不计免赔的赔偿方式。陆慧交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自2005218起至2006217止,第三者保额为10万元,车辆损失险11380元。2005723,陆慧驾车途中,与一辆小客车相撞,造成小客车内四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陆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陆慧向四受伤者赔偿总数计人民币47921.12元,而陆慧自己车辆损失为9700元。陆慧赔付后,向Z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却只答应理付39089.49元。陆慧不同意,遂诉至海门市法院,只要求Z保险公司理赔57378.34元。庭审时,Z保险公司拒不到庭。

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慧和Z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有效。合同中约定当陆慧投保的车辆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约以不计免赔的方式向陆慧进行理赔,而Z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动放弃了与原告质证的权利。原告的理赔请求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最近,海门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Z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陆慧赔偿款5737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