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毁约 法院判令理赔
作者:陆驰 汤文新 发布时间:2007-07-03 浏览次数:1402
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慧和Z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有效。合同中约定当陆慧投保的车辆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约以不计免赔的方式向陆慧进行理赔,而Z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动放弃了与原告质证的权利。原告的理赔请求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最近,海门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Z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陆慧赔偿款57378.34元。
海门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慧和Z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确认有效。合同中约定当陆慧投保的车辆出险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约以不计免赔的方式向陆慧进行理赔,而Z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动放弃了与原告质证的权利。原告的理赔请求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支持。最近,海门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Z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陆慧赔偿款5737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