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五项规定完善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
作者:邵海林 发布时间:2007-07-03 浏览次数:6212
本网徐州讯: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的工作制度,丰县法院对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有效的提高了案件质量。上半年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无一件上诉或者上访,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是完善列席人员的规定。明确院纪检组长列席审委会。对案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成员或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被发回重审的案件或再审案件的原承办人,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人员,在讨论案件需要时可列席审委会。
二是提前通报案情。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审理报告由承办庭交研究室,由研究室提前2天将审理报告发至各审委会委员手中,使其事先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前对主审法官认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核,确保办案质量。
三是规范讨论案件的范围。将重大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再审案件、合议庭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等列为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范围;进一步明确拟宣告无罪、拟判处缓刑,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分歧报审委会讨论;
四是明确案件复议的情形。对经审委会讨论过的案件,若属于案件请示已批复的、因发生新的情况需对原决定作出变动、对审委会的决定有异议等情形,经院长同意后由审委会予以复议。
五是采取讨论案件记录制。由专门设置的审委会秘书对审委会委员讨论的意见进行记录,每次讨论案件完毕,由每名审委会委员签字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