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交纳办法》自41实施以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按照《办法》规定,调解、撤诉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换言之,只有适用普通程序判决的民商事案件才交纳全额诉讼费,其它的民商事案件均只减半收取诉讼费。笔者所在法院所属六个人民法庭今年上半年共审结民事案件910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868件,占95.4%。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现行一般的做法也是在立案时收取全额案件受理费,然后在结案时再按受理费的50%退费,这就意味着人民法庭九成五左右的案件在结案时需要办理退费手续。而现行的退费手续过于繁琐,先由承办人填写退费通知单,经部门负责人证明,报院领导批准后再由当事人凭通知单到会计室开具退费收据方能收到退款,如当事人是单位还须先开具收据交法院、再到银行转帐。《规定》实施以来,办理退费手续成了人民法庭的一项日常工作。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心生埋怨,误以为法院故意为难,因而放弃小额退费。一些法庭为了方便当事人而代垫小额退费,但终究有悖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退费虽小事,但关乎司法为民之大事。建议上级法院或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诉讼收费补充规定时对此应更多地从方便群众考虑,规定除立案时已经确定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之外,其它民商事案件立案时均可按简易程序的结算标准减半预缴案件受理费。如案件在审理中按规定应转为普通程序的,则随转换程序通知书一并告知原告交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对确须办理退费的应该像收费一样可以直接在法庭所在地银行办理。这样既可降低诉讼门槛,方便当事人诉讼,又可有效节省人民法院尤其人民法庭的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