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中院加大改革力度全面落实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工作
作者: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7-04 浏览次数:6719
本网泰州讯:近日,泰州中院出台《关于市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实施办法》,进一步发挥法院、检察院在维护社会稳定、统一司法尺度方面的重要作用。《办法》提出,检察长列席的事项范围应该按照共同应对社会影响重大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和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等原则确定。《办法》中对六项应通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和五项可以通知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在听取合议庭案件汇报后、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前,必须发表书面法律监督意见,法律监督书面意见存入法院案件卷宗。案件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与审判委员会委员在主持人主持下自由讨论。主持人作讨论小结时应对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的法律监督意见作出归纳。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笔录应当记载检察院列席人员口头讨论意见。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对进一步提高泰州法院审判工作水平、做到审判公开、公正、透明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