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出借款项的交付义务更加合理可信,债权人朱某竟故意谎称其提交的款项交付凭证上借款人的签字形成时间为借款当天。日前,兴化市人民法院开出该院首张“虚假陈述”罚款决定书,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虚假陈述的朱某予以1000元的罚款,并已实缴。

  2013年9月,吴某因经营需要向朱某借款100万元,陈某为该笔借款作了担保。借款届满后,吴某和陈某均未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朱某为了证明其已履行了出借100万元款项的交付义务,向法庭提供了有吴某签字的总额为100万元的收条和承兑汇票,并表示该交付凭证上吴某的签字形成时间系款项出借当天,即2013年9月。因吴某下落不明,陈某认为该笔借款并未实际履行,向本院申请对收条和承兑汇票上签字的形成时间计息鉴定。朱某见其谎言即将被揭穿,不得已向法院承认虽然承兑汇票是借款当天交付吴某的,但收条和承兑汇票上吴某的签字在2014年9月实际形成。

  据了解,这是兴化市人民法院首张对“虚假陈述”开出的罚单。该案的承办法官徐开勇庭长向笔者透露,兴化法院始终坚持将防范虚假诉讼作为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一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运用法治化的裁判方式,通过依法审核证据、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等三项措施,有效防范当事人虚假诉讼。本案中,朱某故意谎称款项交付凭证上签字形成时间,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审理秩序,为此,兴化法院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