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常熟法院在执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中,因支塘镇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市法院生效行政裁定,继续进行污染大气环境违法生产,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司法拘留15日。

  据了解,该企业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从事失蜡铸造项目生产,经环保部门查实后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陈述申辩意见,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止失蜡铸件项目的生产,且处以48000元罚款。但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义务。经环保部门申请,常熟法院于今年3月27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常熟法院数次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进行环保法制教育,并发出执行令,责任其限期履行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事项,同时查封了该公司用于违法生产的配电箱。尹某在交纳罚款后,书面承诺停止污染大气的违法生产,但仍无视法律规定,私自从事生产。7月31日,市环保局在执法督查中发现天晟公司仍在进行失蜡铸件项目的生产,后经法院查实后立即采取司法强制措施。

  据市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企业无视环保行政执法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生效裁定,从事失蜡铸件项目的生产,污染大气环境。当事人尹某在经过环保机关和人民法院多次法制教育后,我行我素,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情形,应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