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法院三项举措强化陪审员话语权
作者:周宏 马俐 发布时间:2015-08-10 浏览次数:1085
为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作为全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吴中法院迅速启动改革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于近期先后试行三项措施,力求让人民陪审员有更多话语权。
试行“2+3”大合议庭制度。为提升司法裁判的合理性与大众接受度、认可度,我院对婚姻家庭、继承、邻里纠纷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矛盾复杂易激化的民事案件,重大或定罪量刑可能涉及社会伦理、公众道德情感等刑事案件,矛盾尖锐的重审、再审案件,试行由2名审判员与3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在一起继承纠纷中,婆婆刘某某起诉儿媳徐某某、孙女徐某要求继承儿子刘某的房产。由于徐某留学欧洲失踪至今,刘某某之子患上抑郁症跳楼身亡,依照情理,婆婆不应再往儿媳“伤口上撒盐”;依照法理,其确实有权继承儿子的遗产。我院在此案中首次使用大合议庭模式,选择3名具有群众工作经验的人民陪审员和2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为避免双方庭审中情绪激动,还特意安排具备心理学专业资质的陪审员庭前安抚疏导,保证庭审顺利进行。最终,法院综合各陪审员的合议意见,遵从情法交融的原则,确定了原、被告各享有的遗产份额,双方均表示服判。
赋予陪审员“一票提请权”。为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权利,陪审员在合议中与法官或合议庭多数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坚持自己的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将案件提交院(庭)长审核、法官会议讨论或直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在李某诉吴中工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李某对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请求法院撤销。合议中,2名审判员均认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但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作出工商变更登记,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涉诉行政处罚应予撤销。但人民陪审员认为该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诉请。根据“一票提请权”机制,合议庭将该案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法官会议肯定了陪审员的意见。
探索陪审员听案议审机制。对于事实认定存在疑难之处或多种可能性的普通程序案件,邀请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全程旁听庭审。在庭审之后、合议庭评议之前,由听审的陪审员根据庭审直观感受、生活常识、经验阅历等发表对案件事实的看法与意见,供合议庭评议参考。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殷某称其在近四年中11次出借现金给某建筑公司分公司,最后合并成一张总的借款凭证,并由分公司负责人姚某签字,加盖分公司印章确认。姚某对借款事实全部认可,但总公司抗辩称借款事实虚假,即使存在借款,也应系姚某个人借款。审理中,合议庭邀请5名陪审资历较长、经验阅历丰富的人民陪审员旁听,庭审后5名陪审员从借款合意、款项交付、凭证形成、资金去向等多个角度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为合议庭认定事实提供了不同的方向和启发。经评议,合议庭就该案事实认定很快达成一致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