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中的新情况及对策
作者:张剑 发布时间:2007-07-04 浏览次数:1993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是人民法院针对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执行案件所设定的前置审查程序。
笔者所在的法院行政庭今年以来共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近150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程序存在瑕疵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执行案件立案条件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征收??决定作出后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起诉、也未履行的案件。但有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程序存在着瑕疵,如处罚不告知或告知程序不合法、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未召开听证会或听证会程序不合法、未告知当事人权利、申请复议机关和申请复议期限,行政处罚??征收??决定没有直接送达给当事人等等。
二、实体显失公平的在一些案件中存在。申请来院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部分行政处罚??征收??案件实体上存在着显失公平问题值得关注,体现在主观随意性大、处罚无依据、滥用权力等。如某环保局针对违法行为基本相同的两个单位的处罚罚款额却有数倍之差,又如某行政机关对违反法规的相对人处罚明明是相对人违反该法规的甲条,而行政机关却适用乙条对其处罚??因为乙条属违法情节严重同时处罚额较大??,还有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法律没有赋予其权力而滥用。以上这些情况的出现既有适法上的错误,也有因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驱动所致。
三、部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审查存在抵触情绪。有一些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非诉审查持消极甚至抵触的情绪,究其原因不外乎行政特权思想作崇,有些行政机关总认为行政管理是其职责,对违法??规??的当事人处罚是其职权,其行政权威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似乎人民法院的审查影响了他们的权威,影响了他们的行政执法。特别是有些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他们更难接受,因而对人民法院的审查有这样那样的情绪。
针对以上情况,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法院还应在司法实践中延伸审判职能:一是服务前移,将带有普遍性问题向所涉及的单位及时通报,以期引起行政首长的注意,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二是举办法制讲座,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问题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开办讲座;三是法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针对相关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也树立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