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胜任特征,一般来讲,就是将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职位中的表现优秀者与表现一般者区分开来的个体潜在的深层次特征。 法官胜任特征的基础素质要求主要包括法官的审判技能和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是比较容易通过教育培训来提高和强化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定义,法官就是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的法律职业群体。这无疑是对我国现阶段法官最正确的解释。法官概念及其法律地位的 科学地界定,对于研究法官职业能力,明确法官职责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法官司法能力是法官胜任特征的核心。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构建起法官的胜任特征模型,使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按照法官的胜任特征模型设定的规律和要求进行。 在当前,大力加强 法官司法能力建设已经成为法官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也是提高法官职业素质的有效路径。为此,笔者试图就法官胜任特征模型之构建谈谈个人设想。

法官的胜任特征模型所设定的法官职责与能力, 主要表现在法庭上, 即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依法准确认定事实、独立而审慎的法律适用能力、权威的裁判能力与说理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以及一定的执行能力,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要忠于宪法和法律,要围绕党和国家中心服务大局,要把讲政治放在重要位置。法官不仅是法律人,还是政治人,因此,在法庭外,法官要具有相当的协调能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办案效果上,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说明国家和社会公众对法官能力的要求较之其他国家公职人员更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院长同志指出,法官必须具备四种能力,即增强适用法律能力、驾驭庭审能力、诉讼调解能力、判决说理能力。对于法官个体来说,就是要立足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着力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庭审驾驭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以适应新的审判工作形势和任务的要求,是一种现实的需要。

法官胜任特征模型设定的法官职责与能力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能力建设:

一是主要表现为认定事实的能力。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能够代表一个法官能力的高低。这就要求法官能够独立的判断证据,遵循诉讼规律对证据进行认证、质证,并能够根据生活经验合理的进行事实推定等。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证据决定事实,事实决定法律适用,法律适用决定裁判。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实现司法公正,乃至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石之一,因此,法官审理案件必须遵循“以证据为基础”的客观规律。

二是表现为适用法律的能力。 法律的适用过程即是阐明法理和情理的过程,以实现民众对司法的期待与认可。由于我国当前法治现状的实际,作为专门负责案件审判的每一位法官,都要自觉和不断增强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官必须精通法律,谙熟审判技术,成为法律的专门家和运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超强能手。审判案件不仅要理解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而且要体会法律的内在精神。要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法官就需要深入广泛地了解历史、社会,政治和民风、民俗知识,做到思维清楚、逻辑深刻、博学睿智、洞察细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把案件办得完美无缺。 

三是表现为庭审驾驭能力。  法官能力展现的平台就是法庭,开庭审判案件是法官的日常工作内容,驾驭庭审能力则是法官的最为重要的基本功。 法官庭审驾驭的能力表现为针对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法律背景的当事人而采用不同的庭审技巧。法官应尽量将法言法语演绎成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让当事人感觉到司法的亲民性、便民性,体现司法人文属性和精神。法官要能够积极主动尽到法律释明责任,恰当引导当事人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庭审驾驭能力应当主要包括公开审判等程序公正的理念,平等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保障当事人的参与,做到庭审公开,公开举证、公开质证、依法查明事实,有效控制庭审节奏与把握效率,准确归纳争议焦点,有效组织协调合议庭活动以及公开和当庭裁判的应变能力等等。

四是表现为制作裁判文书能力。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的书面文字是法院司法权威的重要标志,裁判文书说理具有简单概括和整体性的特点。正确的裁判本身是不够的,还必须同步具有高质量的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作出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法律说明。人民法院司法裁定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作出解释和说明裁判的合法、合理、合情的正确性,并使人民群众满意。这就要求法官依据案件实际制作裁判文书并在裁判文书中深刻辨法析理,做到叙述事实清楚、证据评析明确、说理充分透彻,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着力进行的案件说理在裁判文书上充分体现出来。

五是表现为总结司法经验和创新司法理念的能力。法官依据法律开展审判案件,是法官的法律职责和神圣使命。同时,法官还具有结合审判的社会背景和实际,创造新型审判范例,不断总结审判工作经验,通过自己的感知和认识,理性思考,形成新的司法理念,这样,法官自觉养成独立思考的个性品质,靠自己依据法律程序对事实作出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领会,不受其他非审判因素的干扰和左右,独立地作出裁判,从而达到一个重要标志,完成由学者、舆论、民意等引导司法到法官引导法律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