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论法官的“雅”和“俗”
作者:张伟 发布时间:2021-03-26 浏览次数:12827
“雅”者,《说文》中的假借意指正确的、规范的。常见的引申意多指修养修为、品性高尚、文蕴深厚。
“俗”者,《说文》本意“习也”,指某种事物经由大众通过长期实践而认定形成。其衍义多类,常见有二,一是大众化的、最通行的、习见的;一是趣味不高,令人讨厌的。
释“雅”“俗”之意,表象貌似与法官之职业无关,但究其源、析其意、思吾职、悟己任,以为则大有关联。尤其是在教育整顿学习过后,更觉应有所思有所求。
作为法官,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是首要职责,实现这一职责,法官自身的修养就须有所“雅”有所“俗”,有所不“雅”,有所不“俗”。
以和蔼亲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显出自身的人格修养;以高效便捷的工作对待当事人,显出自身的品行品德;以优质公平的效果对待当事人,显出自身的高尚追求;以任劳任怨的作风对待当事人,显出自身的丰厚底蕴,这应是倡导之雅,可谓高之雅,此雅也必会为群众所接受所认可。熟知群众之习惯、知晓群众之所需,是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必须掌握之“俗规”;通晓群众之言意、熟用群众懂之专业术语,是法官必须掌握之“俗技”;群众认可的办案方法,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是法官必须掌握之“俗道”。此乃应倡导之“俗”,此“俗”亦谓“接地气”、“贴近群众”,定普受欢迎。
清冷待人,以“官威”展现所谓清雅;不屑琐案,以“大才”展现所谓文雅;疏离泥土,以“坐堂”展现所谓高雅,不问世事不尽职责,此非“雅”而为劣,假雅掩劣。纸醉金迷,追求所谓现俗;虚而不实,适应所谓流俗;不规不矩,追求所谓习俗,乃绝非法官应思应求之“俗”,此非俗而恶。“劣雅”“恶俗”相于人民的法官,必摒之必弃之。
厘清“雅”与“俗”,促我等法官在今后之中,以雅言俗声解群众之俗纷,以不俗手成就高雅事,秉持蓄雅气、不俗陋,践行人民法官的初心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