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7年5月27日,新沂市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
2005年初,申请再审人吴某因与被申请人马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5年3月21日作出了(2005)新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后吴某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主要申请理由,于2007年4月10日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在听证过程中,被申请人马某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审查后发现,吴某提交法院立案的民事再审申请书的落款时间是2007年4月10日,法院于2007年4月12日立案复查,但原审裁定书已于2005年3月23日由吴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领取,原审裁定的生效时间为2005年3月23日。即吴某的再审申请已经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再审应该在原裁定生效后的两年内提出的期限。申请再审人吴某辩称自己并不知道其委托代理人刘某何时领取了民事裁定书,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授权其委托代理人领取法律文书的权利。但原审卷宗中,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有吴某的签名,对此,吴某也承认是其亲笔签名。即表明,吴某授予了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有代领法律文书的权利,因此,吴某不知道其委托代理人刘某领取了民事裁定书,这并不影响裁定的生效。最后,法院以超过了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吴某的再审申请。
本案的主审法官提醒当事人,在委托代理人时一定要明确授予了委托代理人哪些权利,尤其是防止代理人越权代理。在诉讼结束后,关于法律文书的领取也是十分重要,要与委托代理人商量好由谁领取,如果是由委托代理人代领的,一定要及时通知当事人本人,不要因为疏忽大意而丧失了其应有的上诉、申请再审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