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为自己通行方便,在他人承包地上修路,遭到阻拦后竟诉至法院,并振振有词,最终因请求无理被法院驳回。76日,原告陈某要求在被告彭某承包地上修路的诉求被驳回。

陈某于1995左右建房后,一直经由彭某的承包地通向位于其住房东侧的南北向农村道路,彭某未予明确反对。2007年春节左右,陈某对其住房进行扩建,并准备用混凝土在彭某的承包地上浇筑路面直接与东侧的农村道路相连接。期间,陈某曾与彭某协商置换承包地,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开始单方修筑路面时,彭某表示反对并在承包地上设置篱笆,双方发生纠纷。经调查,在陈某住房西侧,另有一条埭路可通向一条东西向的农村道路。

法院审理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尊重和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或侵害他人承包的土地。本案陈某的住房西侧,有埭路贯通至农村道路,故陈某在彭某承包的土地上所拟修筑的通道,并非法律规定的必须通道。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