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讨债告了姑姑的前父
作者:朱加荣 发布时间:2007-07-10 浏览次数:1343
本网盐城讯:姑姑称家中盖新房急需用钱,做为侄女,当然不能袖手旁观,虽然家中经济不太好,但还是贷款借了5000元,谁知贷款到期后,姑姑却已经离婚失踪了,向姑父讨说法,遭到无礼拒绝,甚至是谩骂,无奈之下原告只好诉至法院讨权益。
借 款
被告周某是原告顾某的姑姑的前父,以前两家亲戚之间的感情很好,2004年10月,姑姑到原告的父亲家想借几千块钱,说是家中盖房子,但是钱一时凑不够,房子是为了儿子来年的结婚用的,如果房子不能及时盖起来,就要影响儿子的结婚时间。姑姑说着说着,就留下了眼泪。原告的父亲见妹妹如此,心里也很难过,可是家中确实拿不出钱来,也不能袖手旁观吧,于是边安慰妹妹,边打电话给女儿?也就是原告,让原告帮忙想办法。原告听了此事,想忙肯定是要帮的,毕竟是自己的亲姑姑家。可是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一年也不过几千块钱的收入,现在一下子要借这么钱,现金肯定是拿不出来,怎么办?家里没有只用借了,向亲戚借,姑姑肯定都去过了;向朋友借,要好的朋友没钱,一般的朋友又开不了口;向邻居借,不可能,因为我家没有做事,肯定是帮别人借的。想来想去,实在想不出办法,去拿贷款吧,刚好有三户联保的贷款本,只要能准时归还,不会有问题的。于是原告以公公的名义从信用社贷了5000元,借给了姑姑。姑姑出具了借条,保证贷款到期一定归还。绝不让原告为难。
一晃贷款的期限到了,原告到姑姑家问贷款的事情,姑姑不在家,只遇到了被告,可被告的回答令他大吃一惊,原来,姑姑已经于3个月前离婚,后下落不明。至于向原告借款的事情,被告根本就一无所知。被告认为这是其前妻的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原告先后与被告交涉多次,都无果而终。只能把姑姑和其前父一起诉至法院。
调 解
响水法院陈家港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借款行为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婚姻中的一方能明确举证是一方的个人债务,否则在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虽然被告夫妻已离婚,但原、被告仍然是亲戚,而且此事之前两家是很好的,最好能把两家因此事隔阂化解掉,也就解决了此案。于是法官耐心倾听被告对此案的想法,对于被告提出的疑问作出一一解答;拿出《婚姻法》及相关的法律,找出相应的条文,并详细的作出解释;同时把与此案相同的其他法院的判决书给他看;经过疑问解答、法律解释和案例对比,被告认识到自己应该承担还款义务。最后明确表示,虽然心里觉得有点怨,但经过法官这么长时间的解释,这钱我一定还,于是双方顺利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