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基于居间合同的性质,即使因己方缘故致合同未成,中介公司仍不得索取居间报酬,预收的居间费用应如数返还。79,被告某中介公司被判返还原告蔡某代办出国服务费26000元。

200612月,蔡某知道中介公司招收赴日劳务人员,遂向公司报名。蔡某通过了体检并向中介公司交纳26000元代办出国服务费。后蔡某接中介公司通知去苏州参加日语培训,但蔡某以“身体不好,家中有事”为由请假而中断了培训。嗣后,蔡某未出国劳务。另查明,该中介公司是受上海一公司委托招工。蔡某体检、办护照、参加日语培训的费用均由蔡某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虽然是蔡某单方面不愿出国,也只能说明中介公司的居间活动没有促成蔡某与上海公司订立合同,中介公司还是无权请求支付报酬。并且中介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其为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证据,故其应当返还所收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