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点线面模式”
作者:李 莉 黄 剑 卢 凤 发布时间:2011-11-10 浏览次数:994
如何紧密结合审判职能,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重要课题。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点串线,以线带面,以面对接,深入探索、积极实践,创新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点线面模式”。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江阴,一个连续9年在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排名中名列榜首,拥有13家超百亿元企业和30多家上市公司,10078件授权专利,15036件注册商标,23件中国驰名商标的县级市--如何确保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果,提升辖区公众和企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保驾护航,无疑是摆在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
自2008年4月知识产权庭成立以来,江阴法院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内在需求,不断调整和升级服务形式和内容,经过三年多的探索和实践,逐渐摸索出一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点线面”模式,不断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
以点辐射:把关发展数量增 对症服务质量提
“2008年4月,知识产权庭成立之初,正是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和压力之时,企业及各类市场主体因利益冲突引发一系列诉讼纷争,”江阴法院分管知识产权审判的夏明丰副院长回忆道:“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这一想法提出后,时机是否合适、服务如何优化、效果究竟多大,都成为院党组不得不考量的问题。”
“服务'三保'重头在保增长,而保增长的关键是保企业”,“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为了有效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风险保护意识,江阴法院迅速行动,走访工商、版权等职能部门,就辖区内发明专利、商标注册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排查;走进江阴部分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就知识产权利用和保护状况开展调研座谈。2008年底,江阴法院选择了阳光、海澜等司法保护需求最为旺盛的5家企业作为首批联系点。
“刚开始的服务措施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宏观经济环境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法官与联系点企业结对挂钩,通过网络联系实现信息共享,针对企业特点实施'一企一策',帮助企业在金融危机特殊背景下保持竞争力。”江阴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芳介绍道。
江阴界达特异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生产特异管件的龙头老大,占据市场“半壁江山”。2008年,该企业一名技术人员辞职时对电脑程序进行了破坏,导致企业生产链脱节、车间停产,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元。该名技术人员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江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这件事对我的震撼很大,技术员手指动一下,就影响到了整个车间的生产,我是农民出身,之前对技术人才重视不够,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不强,”界达公司的薛经理回忆道:“我当时正为如何保护自身关键技术和经营信息犯难,收到了法院发来的司法建议。”
“根据商业秘密产生、复制、存储、传递、使用、保管的不同环节,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门人员;运用有效的物理隔离措施和信息技术手段如文件加密、内外网分离、阅文范围控制等,把商业秘密有效封闭或隔离起来……”从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到加强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的救济措施,知识产权庭向界达公司发出了一份详细的司法建议。
江阴法院知识产权庭不断总结和完善服务方式:定期召开知识产权保护联系点工作会议,根据行业的不同需求实实在在解决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应用、管理方面的问题;针对联系企业提出的共性问题以及个案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经专题研究后及时给出解答,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建议;邀请企业代表观摩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及时通报公布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大案例和重点防范领域;建立判后答疑机制,对涉诉企业回访,指导企业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江阴法院针对企业特点的个性化司法服务,对症下药,在这波影响深远的金融危机中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2009年9月,在江阴召开的全省法院联系企业活动现场会上,谈到法院开展联系企业活动的成效时,省人大代表、法尔胜集团公司副总裁刘礼华给予了这样的评价。据悉,截至今年6月底,江阴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企业已增至23家,今年以来向12家企业发出建议14条。在法院建议下,有的公司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机构。
以线拓展:专项行动凝合力 多方联动显张力
“被告人李志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李志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今年6月1日,随着法槌的落下,淘宝“第一案”落下帷幕。这起案件系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2010年查处的全国打假十大典型案例之首,国务院专项办挂牌重点督办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李志锋放弃公职,通过“上海格调名仕馆”等3家网店销售假冒124个注册商标的商品3.6万件,销售金额1174万元,非法牟利400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在仓库中查获涉及假冒62个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6195件。主犯李志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这是目前江苏省罚额最高的一起网店侵犯知识产权案。
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们注意到担任该案主审法官的不是刑庭法官而是该院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其实,在江阴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已经显示出它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中的优越性,“我们从2008年就开始这项工作的改革试点工作,”知识产权庭法官徐芝若说道,“这种内部分案和审理机制有利于审判资源的整合,能够解决不同类型审判在理念、标准、尺度上的差异,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同时,江阴法院知识产权庭建立健全外部沟通协调和业务研讨机制。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与辖区科技局、工商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业务交流,通过定期召开例会,研讨案件、通报信息、共享资源等多种方式,保持了良好的互动。与江阴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安局经侦大队建立联系机制,定期召开例会,统一行政执法、公安侦查、检察起诉和法院审判的衔接配合问题,以形成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
行业协会、商会拥有较多的成员、企业,通过他们较容易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力,引导全社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009年,江阴法院受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北京某公司的图片被江阴21家企业在自己企业网站上无偿使用,这些企业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法院在审理这批案件时,与江阴摄影家协会、市版权局取得联系,从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尊重和保护的角度对该案进行调解,不到一个月时间,使这起涉案企业较多的图片侵权纠纷和解落幕。
以面对接:服务发展大局面 建立高效小队伍
“法院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江阴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2010年4月,江阴市领导在全市“三项重点工作”推进会上对法院提出了要求。彼时,正是江阴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工业总产值突破5500亿元大关,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从2005年的22.8%提高到42%,以光电通讯、新能源、新材料、高档纺织服装为龙头的高新技术产品群在江阴集聚,逐渐形成10多个全国领先的生产和出口基地。江阴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发展“445计划”促进经济转型政策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扶持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是对无形智力成果权益的损害和赔偿问题,其通常有一个积累、突发、扩展的过程,因此需要找准矛盾容易积累的部位,对症下药,早期化解,”王芳庭长分析道,“而这个功夫就在于'服务',关键就是提高服务的水平。”
早在2009年初,江阴法院制定《江阴市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意见》,报送市委、市政府,得到市委领导的高度肯定。2010年开始,江阴法院把目光投向了创新社会管理,紧紧围绕司法为大局服务,不断在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进行拓展。江阴法院就打破往常知识产权日当天开展普法宣传的惯例,将宣传日延长为“宣传周”,先后开展了“优化知识产权司法服务”知识产权论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新兴产业培育”研讨会等系列主题活动。
《知识产权审判年度报告》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网络信息通讯》是江阴法院知识产权庭定期向企业发放的两份刊物,“知识产权审判年报集典型案例、类案分析、司法动态、风险预警、对策建议等信息于一体,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形式,”江阴法院院长弓建明介绍,“审判年报作为综合性司法建议的重要载体,与单个司法建议相比,剖析的问题更具普遍性和针对性,对于堵塞管理漏洞更有价值,体现的社会意义也更大。”
知识产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纠纷可以直观地、量化地确定损害程度和保护范围,往往涉及技术比较、侵权判断、计算损失等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问题,对法官的自身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江阴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培养,四名法官通过参加大量的培训班和研讨班,向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学习和咨询,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
弓建明最后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立法、执法、普法各个环节,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我们将在'点线面'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真正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长效机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保驾护航。”
知识产权司法创新的积极探索
在科学技术成为第一生产力的时代背景下,面临科技创新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因素的新形势。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也是一个地区成为科技创新和资源汇聚地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全面实施,如何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以此推动我国的科技进步、经济转型与社会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长期以来,我国各地、各级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以地处中国经济最发达的长三角地区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自2008年4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在抓好审判主业的同时,认真学习、借鉴各地法院的成功经验,努力探索,积极实践,走出了一条全面发挥知识产权司法功能的创新之路。
与其他领域一样,作为司法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最为核心的功能便是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与裁判,准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为纠纷当事人解决争议,向社会公众传达法律的规则、原则与精神,从而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驾护航,制裁违法行为,维护及营造鼓励创新、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秩序和社会氛围。也应看到,在社会转型时期,鉴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特殊国情,仅仅通过司法审判活动,似乎还不足以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功能。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更好地保障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人民法院还有更多的行动空间,还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我国自1982年制定商标法、1984年制定专利法、1990年制定著作权法、1993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来,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并在不断完善之中,同时,还参加了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在内的几乎所有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还与美国、日本等知识产权大国签订了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双边协定,这些都促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发生巨大的变化,有了迅猛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司法审判领域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在全社会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与提升,作为知识产权创造最重要主体的企业,在观念确立、投入保障、管理加强以及对知识产权法律规则的理解运用等方面同样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尽管法院可以通过具体的个案审判,使当事人吸取教训、改善工作、完善制度,也使社会公众获得相应的教益。但是,如果能够以案件审理为中心,将法院工作向前拓展、向后延伸,通过一系列的工作,将法院在司法审判中掌握、积累的素材,转化为对企业单位、社会公众更为有效的工作建议甚至指南,或许不仅能有效地避免纠纷,而且更为积极地推动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从而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江阴法院的知识产权“点线面”模式正是这样一种司法创新的积极探索,“点”即以点辐射,通过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点产生辐射效应,“线”即以线拓展,通过保护知识产权这根主线与司法机关、工商行政机关等职能部门形成工作合力;“面”即以面对接,通过延伸服务不断在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两个层面下工夫。江阴法院针对地方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的特点,选择联系点企业,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与总结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问题、困惑和漏洞,通过法律宣传、法律讲座与培训,给予企业以解答、建议;通过企业代表旁听知识产权案件的庭审,将个案审判的功效放大;基于个案或类型化案件的审理与研究,向企业及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出谋划策;而《知识产权审判年度报告》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系网络信息通讯》则不仅有助于推进司法公开,更有助于向全社会特别是相关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生动教材。从江阴法院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这些工作均取得了有益的成效,也受到了广大企业与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高度评价。
当然,或许有人会担心,法院提前与企业紧密联系,甚至为企业出谋划策,是否会影响法院的中立性,特别是会否影响今后法院在审理有关企业的案件中的公正立场。笔者以为,无论是法院案前的调查研究与答疑宣传,还是案后的司法建议与信息通报,均依照法律的规则与企业的实际,而针对其内部管理、行为边界等,并不以特定的个案为对象,对个案公正裁判应该不会产生负面效应;加上公正司法既依赖于法官的工作职责与职业操守,又有整个司法制度作保障,因而并不因为法院主动服务而受到影响。
或许也有人担心,当今的法院,普遍性地面临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而且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法律适用难度不断加大,因此,仅案件审理工作的压力就非常之大。如果法院将工作从审判工作向前、向后延伸,做一些审判以外的“分外事”,法官们如何能够忙得过来,会不会“雪上加霜”,以及容易“忙中出错”?在笔者看来,正是由于社会转型时期,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指导的强烈需求,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由于各种因素难以充分满足这种需求,人民法院基于其专业素养、案件审理经验等优势,通过自己的工作满足这种需求,就成为服务社会、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长此以往必将有助于提升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而减少相关纠纷和诉讼的发生,对于缓解审判压力也将起到一定作用。因此,法院此举虽然增加了工作的任务与压力,然而在笔者看来,这正是人民法院践行为民司法、能动司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法院服务大局、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