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为捍卫自己唯一的房产,73岁的严复娣老人不顾年迈与房管局对簿公堂,只因为房管局在本人不知情也没到场的情况下,竟根据儿子伪造的文书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711,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核发给第三人郭海明的苏房权证市区字第00117457号房屋所有权证。

法院查明,20023月,第三人郭海明(系严复娣儿子)向被告递交了出让方为严复娣,受让方为郭海明的房产交易申请表,并递交了相应的房产买卖契约,该契约约定,严复娣自愿将座落在本市横塘西街新村17404室房屋出售给郭海明,过户时现金一次付清,并由被告下属苏州市房产交易管理处鉴证生效。被告依据上述资料经审批同意办理产权过户,并于同年410核发了产权人为第三人郭海明的房屋所有权证。2007227,严复娣向法院提交诉状,认为对房屋买卖行为均不知情,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时也不在场,请求判令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证,并核发新证给原告。

庭审中,第三人郭海明承认房产交易申请表、房产买卖契约等材料上严复娣名字是其本人私自所签,但提出原告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时均在场,而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能提供证明原告知情和在场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第三人在房产交易申请表及房产买卖契约中代原告签名,事前无原告授权,事后亦未被原告追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同时办理手续,应认定为第三人的单方行为。被告作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未能依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进行审查,对第三人郭海明作出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