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一房屋所有权证被判撤销
作者:徐文杰 陆跃明 发布时间:2007-07-12 浏览次数:1606
本网苏州讯:为捍卫自己唯一的房产,73岁的严复娣老人不顾年迈与房管局对簿公堂,只因为房管局在本人不知情也没到场的情况下,竟根据儿子伪造的文书将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
法院查明,2002年3月,第三人郭海明(系严复娣儿子)向被告递交了出让方为严复娣,受让方为郭海明的房产交易申请表,并递交了相应的房产买卖契约,该契约约定,严复娣自愿将座落在本市横塘西街新村17幢404室房屋出售给郭海明,过户时现金一次付清,并由被告下属苏州市房产交易管理处鉴证生效。被告依据上述资料经审批同意办理产权过户,并于同年
庭审中,第三人郭海明承认房产交易申请表、房产买卖契约等材料上严复娣名字是其本人私自所签,但提出原告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时均在场,而被告和第三人均未能提供证明原告知情和在场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第三人在房产交易申请表及房产买卖契约中代原告签名,事前无原告授权,事后亦未被原告追认,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同时办理手续,应认定为第三人的单方行为。被告作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未能依法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严格进行审查,对第三人郭海明作出的房屋权属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